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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市级党政正职

来源:admin 日期:2019-09-22 19:53

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市级党政正职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以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回避规定,公务员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该部门正职领导。

  公务员执行涉及人事任免、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等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在任职回避中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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